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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车哪里有活动场地_二手车市场哪里有

tamoadmin 2024-07-10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交易市场怎样申请服务站2.23年全国各地有哪些购车补贴?3.二手车如何卖高价?4.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总则5.二手车规范经营有哪些要求张家口远大二手车交易中心是2005-03-14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市辖区注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注册地址位于张家口高新区火石窑张宣公路东。张家口远大二手车交易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7017713462021,企业法人姚利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1.二手车交易市场怎样申请服务站

2.23年全国各地有哪些购车补贴?

3.二手车如何卖高价?

4.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总则

5.二手车规范经营有哪些要求

卖二手车哪里有活动场地_二手车市场哪里有

张家口远大二手车交易中心是2005-03-14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市辖区注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注册地址位于张家口高新区火石窑张宣公路东。

张家口远大二手车交易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7017713462021,企业法人姚利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张家口远大二手车交易中心的经营范围是:场地租赁(为新旧车交易、评估、拍卖、检测,旧车置换,汽车维修、美容、零配件销售提供经营服务场所);旧车交易、旧车置换(不含小轿车)、出租车辆,配件零售;工程机械、大型运载车经销;代办车辆上户、过户、检验等手续;市场物业管理;汽车租赁;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8714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86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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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怎样申请服务站

无论在哪个行业,“经销商”这个群体似乎从来不是市场的翻云覆雨手,他们只希望在一个相对平稳的环境中做着自己的生意。中国的汽车经销商也是这样,自从走上了“品牌营销”之路,长期以来日子一直过的悠哉游哉,习惯了“靠关系、拿资源、赢暴利”的日子,获利方式主要是厂商支付的佣金和售后服务的利润,这也就决定了经销商对厂商的被动地位,销售方式和市场经营活动基本都是完全按照厂商的设定进行,包括二手车业务的开展,也基本上是被动地在厂商的推动下开展,但由于二手车没有厂商的直接车源供应,经销商也就不能按照新车的战法开展这块儿业务,无论从战略上还是战术上,经销商的状态都还没有适应中国的二手车市场,所以,从品牌厂商提出“品牌二手车”的概念到现在已有十多年,尽管二手车行业被资本和互联网大咖们搅得风生水起,但大多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还比较“原始”,那么,中国的经销商们该怎样拓展自己的二手车业务?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方略呢?在下面我们具体剖析一下!

一、二手车业务不只是单一被动的置换业务

发达国家二手车业务早已成为经销商的主要业务,以美国最大的经销商集团Autonation为例,在2013年新车及二手车销量将近50万辆,其中二手车占40%以上,营业收入达到175亿美元,实现利润3.75亿美元。在德国,据数据公司DAT的市场报告在过去十年中德国汽车销售量约1000万辆,其中300万辆新车、700万辆二手车,平均售价相当于人民币7.28万元,更重要的是销售的二手车42%是品牌汽车经销商销售出去的,其中65%的三年以下车龄的二手车通过品牌授权的经销商销售。而中国的二手车市场经过最近几年的发展,规模也已近千万辆,但同比经销商在新车市场的发展轨迹来看,与经销商所处的地位很不相称,按正常理解经销商拥有客户、渠道、技术、资金等优势,二手车业务也应该风生水起,成为当地市场的“扛把子”,可是,现实正好相反,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统计去年全国经销商置换二手车量也就24.7万辆,认证二手车销售不足4万辆。与经销商店总们谈起二手车的业务量啦、资金需求啦、成本啦、利润啦,甚至人员投入啦大都是一脸茫然,心中没谱,说白了就是对二手车业务无从谈起,每年的业务计划根本不知道怎样去做,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具体数据依据。决定一个业务的大小的基本要素就是你拥有多少资源以及你经营这些资源的方式,对于二手车业务来讲经销商现成的资源一是自己的新车用户、二是新车的销售渠道,新车用户就是自己二手车资源客户、新车销售渠道就是二手车回流的渠道,这很好理解。关键是这些新车客户将来能否选择你的渠道将他的二手车卖给你?你有什么样的措施来保证客户不流失?直到现在我们的经销商朋友大都很少考虑这两点。

对于经销商获取二手车资源的方式分主动和被动两种:主动地方式是主动营销自己的保有客户,采取措施让客户将来能把二手车出售给你,被动的方式就是坐等客户来买新车时再和客户谈置换,现在大多经销商都是后者。被动的方式经销商能采取的措施和方法非常有限,除了厂商基于品牌二手车的推行给予的补贴外,很多经销商过多地讲究销售顾问和评估人员的“技巧”,这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并且效率和效果都很差。其实,对于经销商来说二手车的营销是在新车销售时就开始了,这就是“主动”营销的开始,要设计好鼓励客户长期来店消费及将来回购其二手车的客户激励措施,要让客户实实在在感受到“把二手车卖给你会得到在其他地方得不到的好处,或者不卖给你二手车就会损失掉自己的既得利益”,在加上你提供的透明、公正、诚信的服务,客户就一定会选择你!

经销商对于自己客户数据的分析可以帮助经销商看清楚自己整个二手车业务,CRM在二手车业务方面发挥的作用尤其重要。分析保有量、一次购车和二次购车的比例、购车渠道的份额、每年变化等等,掌握这些数据经销商就可以较准确地知道自己的业务容量和自己的渠道能力。

当然经销商最便捷的二手车业务开启方式就是从置换业务做起,但如果只停留在“被动置换”状态下,其业务永远做不起来,这也是现在绝大多数经销商的现状。目前,一些限牌城市,由于政策的规制,客户更新车辆不得不选择到经销商处置换,使这些经销商二手车业务表面上看起来很红火,但业务质量却不能保证,因为,对于经销商来说,经营本品牌二手车才是他的首选,只有本品牌二手车才能给经销商带来以后的售后利益,而被动置换进来的二手车绝大部分是其它品牌,所以说经销商要在“同品牌置换”上下功夫,而同品牌置换业务完全可以主动出击。更重要的是“被动置换”受制于外在条件,一旦外部条件变化(比如:政府政策、厂商补贴支持政策)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就会受很大影响。

一般来讲一个经销商4S店的二手车业务量决定于以下几个因素:1、市场容量(建立在保有量和交易量基础上的总业务量);2、渠道能力——各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渠道获得二手车资源的能力(这要基于数据计算);3、自己的消化能力——零售能力和转售能力,以及资金和场地限制条件下的最大能力。考虑清楚这几个影响因素我想经销商们就可以很清楚自己能做多大的二手车业务了。至于经销商集团二手车业务,如果脱离开各店的二手车业务,建立什么平台、网络等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不再讨论。

总结一下本人观点:1、经销商4S店的二手车业务要建立在自己新车销售的基础上,在新车销售时就开始二手车业务的营销,基于自己保有客户规划二手车业务;2、目前获得资源的能力决定了经销商的业务规模和业务模式;3、经销商对自身优势没有充分认识和较好利用,没有建立起资源的入口优势,被动置换的入口优势相对脆弱。

二、认清二手车业务的成本构成

经销商开展二手车业务的原始驱动力实际上是看这个业务能否带来利润,之所以到现在为止业务开展不好归根结底是原始驱动力不足,大部分经销商投资者或管理者还没有清楚认识二手车业务的成本,感到管理无从下手,只能依靠“人治”,很多经销商考量二手车业务人员首要看该人的“德”而其次才是能力,而“德”是最不好衡量的。只有认识清二手车业务的各项成本和关键业绩指标,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管理和经营才能摆脱现在简单的“流程”、“技巧”等表面功夫,真正发力推动业务的开展。

对于一辆二手车的收购到销售,其成本构成:1、销售成本,包括购入、运输、检测、整备美容、税赋等几项;2、变动成本,主要是销售赠品、佣金奖励、保修、广告宣传等,这些可能因时间或车辆的不同而不同;3、固定成本,主要是财务利息、人员工资、场地租金以及办公费用,这个是要摊销到每辆车上,所以与每年的业务规模关联,这也是造成不同经销商二手车赢利水平不同的重要原因,也是决定每辆二手车收购价格的重要因素;4、公司其他共担的管理费用公摊;5、企业所得税。

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自己的实际优势确定了一年的销售目标,即销量和销售额后,其它的指标就好确定了,清楚了经营每一辆二手车所需的费用,那么就能清楚地制定出二手车的定价原则,包括销售价和收购价,这样业务的具体管理就有了基础、有了正确的出发点。

现在由于税收等方面的原因,大部分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还是笔“糊涂账”,因此业务分析很难,各种指标靠“拍脑袋”指定,难有说服力,因此,执行起来也大打折扣。

本人观点:1、认识清业务的成本,才能让整个业务管理和经营具有正确的基础;2、经销商二手车业务要靠科学的管理和深度的经营,不能单靠人的因素和表面功夫。

三、价格管理的核心是“定价规则”

二手车的价格问题是经销商最为头疼的问题,也是经销商总经理们受制于二手车经理或评估师的最主要的一件事情。因新车的价格有厂商制定,经销商可以调整的范围有限,且有明确参考,所以新车的价格管理很容易,二手车从收购到销售每辆车都不一样,且具有不确定性,尤其市场价格行情目前在中国还不透明,有限的几个第三方价格数据服务公司,为了垄断市场,价格的统计和分析做的“很神秘”,并且“价格大数据”来源的正确性有待考量,缺少了些许“公正性”。所以经销商在每辆二手车的价格决策时,缺少参考,因此也就形成了二手车“圈里人”的话语权,这样在公司管理上造成了很大障碍。那么能不能突破这个障碍呢?回答是肯定的!

曾在一个经销商二手车业务培训会上听到鞍山某一家经销商总经理和他的二手车经理的争吵,原因是该公司经营的二手车平均每辆车的毛利只有1000元左右,总经理认为太少,二手车经理认为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都是市场决定的,目前市场状态就是这样,收低了收不进来,卖高了卖不出去,没办法!总经理很生气,但又无言以对。这是个典型的公司没有价格管理原则、只靠人治而造成的局面。那么正确的价格管理原则应该是什么呢?我们说要遵从“收购成本控制原则”和“销售利润最大化原则”。下面分别说一下这两个“原则”。

所谓“收购成本控制原则”就是在计算和决策二手车的收购价时,以预测的销售价为基准,减去按照公司制定的要该辆车承担的成本和各种费用,包括预计缴纳的税费和公司合理利润,决策该辆车的收购价;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各种费用和分摊的成本公司要有明确规定,将具体数据固定在二手车收购价的计算公式中,这样有利于形成对二手车业务的正确考核,并且确保按此原则收购二手车公司的盈利目标。这里的变数就是二手车业务人员对二手车销售价的预测,这个完全可以通过对评估师或者二手车销售顾问的考核解决。

所谓“销售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形成二手车最终销售价格的机制要保证能按照最高价成交销售出去。这里分零售和转售两种情景,零售价格的管理要建立在收购时的销售预测价基础上,考虑所采取的增值措施,比如认证、翻新等所给予的增值,制定零售价格。对于优质的短车龄的车要“就高不就低”。经销商置换进来的车大部分要转售,转售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就是比价、竞价,最高价成交,这个在主要一线市场大家都玩的比较成熟,但在二三线城市,缺少拍卖平台可以利用,经销商可以建立自己的转售“小圈子”,但也要形成“比价”的机制,防止时间长后小圈子内车商的价格串通。

经销商在开展置换等二手车业务时不应考虑代理拍卖只收客户服务费或免费提供服务等具体操作,因那样无助于二手车业务的成长,只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二手车业务只能建立在完整的收购(置换进)——选择和整备——零售和转售这一基本模式上经销商才能发挥自己优势形成竞争力,否则,很难改变目前这种局面,而采取“收购成本控制原则”和“销售利润最大化原则”是实现整个业务良性运作的基础!

四、无畏“达摩克利斯之剑”

二手车税收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悬在经销商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多缴吧,使二手车价格没有竞争力,自己心里也不愿意,不缴吧,又时时担心这把剑不知什么时候掉在自己头上。在中国任何形式的避税都是违法行为,不存在合理避税一说,但经销商的二手车业务大可不必担心多缴税的问题,因经销商所收进的二手车大都是置换而来,你只是和客户达成了一个抵消新车的一个价格,并没有实际支付车主车价,没有资金往来,销售给下一个客户时,所收进来的车款冲抵上一客户的新车款。二手车过户等手续办理到二手车有形市场办理,市场开具二手车过户发票。所以,无论从二手车发票的开具还是车款资金的往来都不涉及到缴税,只是溢价部分计入服务费,这部分按照规定缴税就可以了,这也是相比较独立的二手车经销商来说汽车4S店做二手车业务所具有的一个优势。当然,具体的操作经销商最好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好,并取得工商部门的“二手车置换业务”经营许可。将来二手车业务真正到了营销阶段,不再依靠简单的置换获取车源,采购成为一种重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按照独立二手车经销商的纳税原则合规缴税了。

对于库存期间的二手车,财务完全可以计入新车销售应收账款。很多公司二手车不能有库存,原因是集团公司财务规定,应收账款必须在月底前清零,不能跨月,这让二手车业务很难操作,因为不能保证月底前一定能把所有手中的二手车销售掉啊,所以其二手车业务只能是“小打小闹”。这是典型的经销商内部管理问题造成的“左脚拌右脚”,解决也很简单,只需经销商高层或财务想清楚后更改规定即可。经销商内部要树立财务管理在合规的基础上要为业务开展服务的理念,传统的财务大于天的想法是一种“病”,很多大的经销商集团二手车业务没有开展好都是被这种“病”所累。

五、最令经销商管理者头疼的“飞单”

二手车业务从接触原车主到销售给下一个客户,中间很多环节具有不确定性,干扰因素很多,外部环境灰色操作很多,对业务人员的利益诱惑也自然很多,在加上经销商管理数据基础差,对业务人员考核不到位,自然就会出现“飞单”等现象。“飞单”是指业务人员利用自己的岗位之便,把本该属于公司的业务,采取非合规手段将业务转给自己利益相关方,以获得自身利益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飞单和贪污受贿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比起“吃回扣”更恶劣,只不过“飞单”的证据难以掌握。

曾有一家经销商总经理对我说:他看到他的二手车经理把到公司置换的一个客户介绍给了一个“车贩子”直接收走了,而公司没有得到任何收入,他质问二手车经理,而二手车经理说这辆车有严重问题,他怕公司置换进来后有风险,所以就直接给了“车贩子”了。这样的“飞单”理由很多,管理者却说不出什么!那么,有没有办法改变这种局面呢?办法是有的,那就是:“标准、流程、绩效”三大“屠龙刀”!所谓“标准”是指什么样的车应收什么样的车不收、什么样的车零售、什么样的车批售,都要有清晰严格的规定;所谓“流程”就是业务操作的规程和分工,要有严格的监控机制,并且形成数据互相印证链条,业务可追溯,可追责;所谓“绩效”就是正确合理的绩效考核,对业务人员按照公司业务经营目标形成正向激励,同时要有明确的罚则!其实这些都是常规的管理方法,只是经销商没有用心在二手车业务管理方面建立起来。当然,还有一些结合了股权等形式的利益分配方法,宗旨就是依靠利益分配和利益关联来形成一种监督约束机制,从而杜绝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六、赢利要靠机制去保证

对于二手车业务能否赢利?能赢多少利?大多经销商目前只能依靠二手车经理的“一家之言”,“你行你上,不行别BB”是二手车经理的潜台词,对于这种现状,大多数总经理们只能听之任之,相信没有几个总经理能说清二手车业务的赢利情况。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建立二手车业务的赢利机制,而不能靠“人治”。

赢利机制建立就要从业务规划、目标设定、组织架构、流程和标准、部门合作、岗位分工、人员绩效等几个方面全面考量,建立起一种“公司化”的业务,而不是现在二手车经纪性质的个人业务。由于这里涉及到不同的经销商的不同情况,太具体、太琐碎,就不详细叙述了!

在欧美汽车经销商做二手车业务最关键的指标有库存量、库存周期、风险库存比例、毛利率、净利率五项。库存管理是二手车业务的关键,因每辆二手车都需要展示,所以库存量的多少就代表了在一个销售周期内的销量;二手车有贬值和市场降价的风险,所以长库龄车就代表了风险,控制滞销的长库龄车比例就能很好控制二手车经营风险;库存周期是指库存车辆的销售周期,代表了销售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对于一定场地面积上展示的库存车,库存周期越短、年周转次数越多、年营收就越多;毛利率代表着经销商二手车的定价水平和赢利能力;净利率更多地反映经销商的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在我国,由于经销商受到限牌、客户购车指标等限制,同时还有新车市场降价对二手车价格的强影响风险,一般经销商还不敢建立合理的库存,基本都是快进快出,所以大家对这些规模化二手车业务管理的指标还没有感觉,又由于现在还是“资源稀缺”的阶段,经销商们往往把重点放在置换率、单车毛利等指标上。二手车业务的经营管理指标有几十个,不同指标适合经销商不同的业务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经营目的,所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业绩衡量指标、将结果指标和过程控制指标很好地结合起来最重要!

结束语:总结一下本人观点,1、经销商二手车业务是延续新车业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业务,离开新车业务发展二手车业务经销商也就失去了自己的优势;2、二手车营销应从新车销售时就开始;3、经销商要建立“公司化”二手车业务,从改善管理入手改变目前依靠个人能力和道德约束的个人化二手车业务,这样才能实现正常赢利和规模化。4、经销商自身的保有客户是二手车业务的基盘客户,立足于开发基盘客户的二手车业务才能健康发展,不能只停留在“被动置换”业务阶段。5、建立机制比找合适人更重要。

23年全国各地有哪些购车补贴?

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车管业务,不断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从4月5日起,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始接受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二手车市场及大型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申请。经授权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办理在该二手车市场或企业内交易的国产9座(含)以下小型载客汽车的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办理二手车交易的车主,可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完成过户、选号、制证等流程,让二手车交易过户实现“一站式”服务。

二手车市场或者大型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可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32号车管总所综合业务受理大厅2至10号窗申请。具体要求与流程详见《广东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东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是指从事机动车品牌专卖、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经营活动的企业,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代办特定登记业务的专门机构。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的延伸,对外统一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获授权企业简称,不得含销售品牌和商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名称。

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同)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公开申请、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外观标识、内部管理、岗位设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的相关规定、规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新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批建和核准,对新建的除设在品牌专卖店的其他登记服务站的现场验收。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授权、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新建的设在品牌专卖店的登记服务站的现场验收。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机动车品牌专卖店(4S店)设立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经授权可办理该店获准销售品牌的国产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并可同时办理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业务。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者大型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电商)设立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经授权可办理在该市场或企业内交易的国产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

第八条大型机动车销售市场内有多个机动车品牌专卖企业的,可设立一个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该市场内获准销售品牌的国产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注册登记和抵押登记业务;同时设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可以办理在该市场内交易的国产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辖区内转移登记业务。

相邻的由同一企业法人经营的不同品牌机动车专卖企业,可只设立一个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所经营各品牌国产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登记服务站和各品牌专卖企业之间的实际距离不得超过1000米。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设立的登记服务站,经授权可办理在该企业内回收并拆解的辖区内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第十条具体业务范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或核准后,由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授权并出具《委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授权书》。

登记服务站应将授权书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大厅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一节办公场地和设备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原则上应设在企业主体建筑内或者与主体建筑同一区域的其它固定建筑内。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设置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对外办证厅。办证厅内应设置开放式窗口和柜台,为办事群众提供轮候座椅、文具和业务表格式样,并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GA/T963-2011)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媒体播放机等交通安全宣传设施。服务站外应预留满足需要的停车位。

车辆查验区应不少于2个车位,绿底黄线;背景墙可采用白底蓝字或蓝底白字;其他设置应符合《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要求。

第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配置存放业务材料和票据等物品的专用金属文件柜。存放牌、证、登记证书和档案的、还应设置专用牌证室。牌证室防盗、防火、防潮等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配置计算机、二代身份证阅读器、二维码和条形码阅读器等办公设备,以及满足查验需要的查验工具和相机、PDA等采集上传器材。有条件的,应配置交通违法处理终端,方便群众处理交通违法;现场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应配置缴费POS机。

计算机配置要求:CPU主频≥2GHZ,内存≥2G,硬盘≥320G。采用“五十选一”选号方式的,应使用双屏显示器;采用“自编自选”选号方式的,应使用独立的触摸式选号机。现场打印证照的,应配备专用打印机。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统一通过“车管业务社会服务平台”办理业务,开通满足需要的网络带宽,实行专网专线。

从非公安信息网络接入公安信息网络时,应符合公安部《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要求,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办证厅、查验区、牌证室等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和“车驾管业务监控平台”对接,实时传输图像。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广东省公安机关内部场所视音频监控建设管理与应用工作规范》的要求。

查验视频应保存三年以上,其他视频资料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二节外观标识

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参照公安部《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对外设置统一的外观标识。

登记服务站所有背景墙、标牌和指示牌均应采用警蓝色主体底色,指示性文字均应采用白色简体中文。

登记服务站可在附近主要路口设置路牌,并在大院内设置引导牌,有条件的还可在主体建筑顶部设置站名灯箱或招牌。

第十七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站名标牌应为竖式,可选用木材、型材等硬质材料,高2000mm,宽350mm,悬挂在建筑物入口处右侧。标牌应采用文鼎CS大黑字体竖式书写,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右侧为“××市公安局”,左侧为“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下部居中为“××(或授权企业简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上下两部分长度比例为1:1。

第十八条办证厅应在背景墙居中离地面1500mm以上高度的墙体上,横向标明服务站名称;窗口应当为开放式柜台,并在柜台上摆放或在柜台上方悬挂岗位铭牌,统一标识为“业务受理”。

第三节辅助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由获授权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辅助工作人员办理业务,不派驻民警。

第二十条辅助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会讲流利的普通话,熟练操作计算机。应指定1名辅助工作人员为负责人,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业务、场地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负责人或辅助工作人员轮换的,应及时报授权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应着装统一,仪表整洁、态度热情,言语文明,行为规范;上岗前应接受相关业务培训,需要查验机动车的还应取得机动车查验员资格证书。

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应建立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考核和轮换制度。

第四节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业务只可代收行政事业收费,并免费提供填表、代缴代购网点内可以缴纳或购买的税费或保险、制作机动车标准相片、制作和领取牌证、固封号牌等服务。

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代办费或服务费;严禁以“包牌价”或其他任何形式强制打包收取车辆经销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将代收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免费提供的服务在办证厅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行政事业收费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当场缴纳。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收费时应向缴费人详细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出具收费凭证。

第四章设立条件和申请流程

第二十四条申请开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含)以上;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诚信经营并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险金;

(三)经营机动车销售或者交易业务的,年销售或交易量应不少于500辆,具体标准可由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对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筹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能反映上一年度销售情况的财务报表;

(三)品牌销售协议书或机动车交易市场资质许可文件;

(四)计划筹建的登记服务站选址、相关场地设计规划书及效果图;

(五)办理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支队车管所核准的可以办理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对场地进行实地考查,核实企业经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报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同意后,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书面通知其按本规定要求筹建。

第二十七条建成后,由申请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验收:

(一)书面验收申请;

(二)主体建筑外观、办证厅、查验区、牌库、停车场、警务公开栏、业务范围和收费公示栏等实际效果;

(三)各类印章样本;

(四)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授权及签名样本;

(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和收费的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设在品牌专卖店的登记服务站,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业务培训和测试,并与申请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业务范围、办理权限、收费要求、网络和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牌证和档案安全管理责任。通过业务测试并签订责任书后,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正式授权办理业务,同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其他登记服务站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验收后,报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现场验收。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后,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前款规定组织业务培训、测试并签订责任状后,正式授权办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地址迁移的,应当报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同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在登记服务站迁移后10日内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申请企业法人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影响原批准内容或需增加批准项目的,申请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重新申报。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故暂停、撤消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业务授权。对因特殊原因需暂停、撤消业务授权的,应先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条各地应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申请条件和批准程序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申请。

对申请设立的登记服务站,授权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在批准前通过互联网和办证大厅警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设立公开栏,公布各项业务的相关规定、收费标准、办理程序,以及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应在业务大厅(含网上)集中公示辖区所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名称、地址、代办业务范围和省、市两级公安交警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业务应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将任何经营行为与办理业务捆绑,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办理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工作人员应引导机动车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窗口办理业务,现场签名并留照备查,不得自行持资料到窗口申请,或直接在后台办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全面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监管,定期组织巡查和暗访。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每个季度组织对各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第一责任人,应每个月组织对各服务站开展综合性检查;分管机动车业务的车管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应每周对登记服务站办理业务情况、查验车辆情况和业务档案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负责巡查的民警为日常监管责任人,应每个月对辖区内所有登记服务站进行至少一次巡查,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改正;负责远程查验车辆的民警为查验责任人,应加强对辅助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监督和复核;负责接收登记服务站交回档案的民警为审核责任人,应逐份审核归档材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向车辆管理所领导报告。检查、抽查和巡查情况应建立台账备查。

第三十四条登记服务站应每3天将办结的业务材料送车管所审核、归档。

一个身份证在登记服务站只能办理一次抵押登记,不得一人抵押多车,或者一车多次抵押。

车管所应当及时审核服务站办理抵押登记的材料,定期分析数据并与备案的金融机构互通信息,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工作人员档案,按授权业务范围在计算机系统准确设置用户权限;辅助工作人员进行岗位交流和轮换,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内更新相关用户信息。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一)内部管理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负责,出现登记错误的;

(三)服务态度差,办事推诿、拖延的;

(四)工作人员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上岗,或者更换工作人员没有备案的。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业务授权3个月,并责令整改: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及再犯的;

(二)违反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超出授权范围办理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牌证、档案丢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和公告,私自暂停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要求公示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未按要求说明收费明细及出具收费凭证的;

(八)辅助工作人员未引导机动车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窗口办理业务,自行持资料到窗口或者直接在后台办理业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反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并永久撤消该站业务授权: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及再犯的;

(二)存在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违规收取代办费或服务费的,以“包牌价”等形式将经营行为与办理业务捆绑,强制打包收取费用的。

(三)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规办理业务的;

(四)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违规授权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授权办理业务的,以及在现场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所授权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无效。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收回现场验收和业务授权职责,并追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领导和经办、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予以辞退,今后不得聘用或代办车管业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车管所因审核、监管不到位,或失管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审核、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可根据本规定和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向社会公示,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在正规化建设标准、网络安全、业务范围等方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登记服务站确有需要办理其他业务的,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研究决定是否核准,并视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金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邮政等社会机构如需代办抵押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等业务的,由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各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规定,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同意后开展。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2012年《广东省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批准设立的各类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综合服务站,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重新核定,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二手车如何卖高价?

23年全国各地有哪些购车补贴

今年刚刚提了一款大众,让我们来看看今年的购车政策补贴吧!!!

汽车消费政策补贴

2023年,包括上海、浙江、河南、山西、山东、重庆、天津、吉林、海南在内的地区都出台了汽车消费政策,主要以消费补贴和发放消费券的方式进行,补贴金额在2000元﹣10000元不等,也有采用增加购车指标的方式。

随着1月份春节假期过去,2.3月份车市也逐渐回暖,加之各地春季车展的开幕,地方消费政策的落地,市场终端的客流量明显回升。但无论是消费刺激还是市场驱动,对消费者的决策影响相对有限,最关键的还是产品本身有足够吸引力。

关于新能源汽车各省下乡补贴的政策,今天找到给大家分享下:

首先这个活动是今年"2023年消费提振年"活动安排的其中一项,旨在促进汽车消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时间:2023年6月至12月,半年左右时间。

活动涉及: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报废更新,汽车后市场等。

优惠政策支持:加强活动经费,场地等保障,各个地方和企业出台政策优惠举措,地方政策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金融机构出台信贷金融支持。以上是大概的主要内容,具体实际的购车补贴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目前实行的是符合新能源汽车购置税补贴的车型是免收购置税。各个地方陆续在出台购车消券或者汽车补贴政策。大家可以留意当地的商务局官网,或者主流媒体宣传。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和时间,抓住时机拿到优惠。

?我的车是在南宁买的,下面我介绍下南宁2023年的购车政策补贴。

2023南宁购车补贴,赶紧冲

今年3月21日后我在南宁买的车要爽爆了,主要是两个购车补贴政策双管齐下促进消费

两个渠道领购车补贴

①政府的政策补贴,附图。

②"33消费节"云闪付申请

简单举例计算,购买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车型,领到车企业优惠政策外的2000+3000的补贴

不到8万的车型怎么办呢

①领"33消费补贴"2000元

②滴我,我帮你判断教你方法

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总则

步骤

要想在卖二手的时候能卖个好价钱,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车子的日常常规保养要做好,平时没事的时候,多看看爱车的保养说明书,了解保养项目和方法。比如换机油,就要严格按照:新车8000-10000公里来更换。

除了机油之外,爱车的轮胎也是我们保养的重点,每隔4-5个月就要把轮胎的位置换一下,保证每个轮胎的磨损程度基本差不多,不要长时间不换轮胎,容易造成单边磨损,或者是磨光问题的发生。

此外日常的座椅维护和车内的卫生情况,以及车辆外部的漆面保养,也都是必须的。不仅仅在卖车的时候视觉效果更好以外,还有就是日常的开车、用车也是能愉悦心情的。坐在脏乱差的车里的感觉不是很好吧。

二手车卖高价的方法除了车子的本身之外,我们的出售方式也是要有所选择的。现在的网络技术也是越来越发达了,二手车除了常规的二手车市场外,也可以在网上进行买卖了,但是出手之前,我们还是要进行甄别。

现在常规的二手车市场内,大都不用一家家询问价格的了,而是由市场组织小规模的“拍卖”,再或者是参加专业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这样的方式,相对于单独面对一家二手车行来进行砍价,也会让我们的爱车价格高一些。

此外,还有一个选择就是:在正规的大型4S店进行置换处理,一般也能卖出个好价钱,因为大部分的汽车厂家在推出新车型的时候,都会有大规模的优惠促销活动,很多就是针对二手车置换的相关政策。

最后一个方法就是自己给爱车拍一些多角度的,然后发布到专业的二手车网站上去,让想买车的人主动联系你,然后面对面的和想买车的人进行交流和价格商定,减少了二手车商的利润,二手车自然能买个高价。

二手车规范经营有哪些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交易合同原件;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我国的二手车交易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 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四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鉴定评估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三条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四条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十五条二手车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五)车辆保险单;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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