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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公司管理规章制度_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tamoadmin 2024-05-15 人已围观

简介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定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

二手车公司管理规章制度_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定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有效,以及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四)交易车辆必须进行机动车防盗抢查验、核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的嫌疑,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证明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在收购过程中所签订的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记载的名称相一致。

第八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二手车买卖、经纪或拍卖应当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二手车买卖委托书》。

第十二条 交易完成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向车辆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营运车辆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主体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的二手车不得是《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车辆,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全省统一使用的《江西省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第十五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必须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第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入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成交证明单;

(七)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八)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2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1个月内向设区市二手车流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信息备案手续(已经设立的未经备案的要重新备案),各设区市相关部门1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信息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需提供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文件资料;

3.二手车经销企业需提供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的证明材料;

4.二手车拍卖企业需提供拍卖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名单;

9.企业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

10.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疑问一:《二手车交易规范》新鲜出炉意在何为?

常*村认为,二手车市场是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在中国极具发展潜力。近年来国内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规模,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二手车交易量达145万辆。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二手车市场也越来越有吸引力,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健全、规范、通畅的二手车流通体系,需要有一个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也需要完善的二手车流通法律保障。

但是,由于目前二手车交易行为不规范、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在二手车交易中普遍存在买方对卖方不信任,对车辆来源的合法性、事故情况、违规责任、性能、里程真实性表示怀疑,对二手车望而却步,严重影响了这块“蛋糕”做好做大。

常*村说,出台《规范》,目的就是从维护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明确二手车交易流程和各方相应责任;营造公正、公开的交易氛围,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交易市场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增加交易透明度,方便消费者参与交易,让交易车辆、交易行为在阳光下一览无余,真正让消费者买得舒心、买得放心、用得安心,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从而推动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繁荣。

疑问二:二手车收购后是否过户?是否都须提供质量保证?

常*村说,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是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完成的。从传统意义上讲,收购与销售实现了商品两次所有权的转移,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车辆,也应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以获取该商品的所有权。但受我国现有发票制所限,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后,不能进行转移登记。但《规范》明确在签订收购合同后二手车经销企业享有车辆的处置权,买方可凭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销售发票进行转移登记。并要求买卖双方签订收购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规范》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对使用年限在3年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内的非营运车辆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需要说明的是,不是对所有的车辆都要求提供质量保证。

疑问三:二手车经纪秩序混乱,《规范》对此有何限制?

常*村说,由于二手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即便是同种品牌、同样的使用年限,因为车辆用途、使用环境以及使用者素质等因素的差异,均会影响到二手车的技术性能。消费者仅仅是二手车的使用者,不可能对二手车的真实技术状况掌握清楚,无法把握二手车的技术状况及市场行情,以致当前二手车交易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规范》说得很明白: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必须以企业的形式进行,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疑问四:对二手车拍卖有没有新说法?

谈到二手车的拍卖,常*村指出,这几年二手车竞价拍卖以其直观、交易周期短、兑现快以及成交价最贴近市场真实价格等优势博得市场青睐。地区差异、核心能力差异及专业化分工,使二手车在经营企业间通过拍卖方式实现流通;拍卖还是政府机关、大型团体、租赁公司等集团用户进行车辆更新换代的有效途径。二手车拍卖公司通过定期组织现场拍卖和网络竞价,将进一步提高二手车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可有效限制人为因素导致的不正常交易行为。因此,二手车拍卖市场潜力巨大。《规范》主要对拍卖的操作规程作了细化。同时,为鼓励网上拍卖健康发展,《规范》明确了网上拍卖的有关程序,并规定从事网上拍卖,必须具有拍卖人资质,严守《拍卖法》各项规定,保证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疑问五:直接交易在二手车流通中占比很大,如何避免其中出现的违法车辆流入社会?

常*村说,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直接用户之间一对一的自由交易。在发达国家这种交易形式也非常普遍,无需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交易双方仅凭买卖合同就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由于目前各项法规尚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还未建立,倘若直接交易的监管跟不上或力度不够,可能会导致大量非法车辆流入民间,危及社会安全,也侵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规范》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直接交易过程中承担有关义务,明确了直接交易的有关操作程序。消费者进行直接交易一定要到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

疑问六:对于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本——交易合同,《规范》有什么具体规定?

常*村认为,由于二手车交易本身的特殊性,各国政府在制定二手车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和强调经营者对最终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并且将此法制化、表格化,突出表现在有关二手车交易的合同纳入国家法律条文之中。比如澳大利亚,二手车经销商、拍卖行在展示、销售二手车时都须使用政府统一制定的表格,其内容基本上涵盖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规范》规定无论在任何交易方式下都应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约束交易者行为,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二手车交易过程实施监管。同时《规范》要求交易合同中都有车辆信息一栏,卖方应如实填写,以引导各交易主体在进行二手车交易中讲诚信、守法纪。为规范合同文本格式,国家工商总局正在研究制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范本。

疑问七:《规范》在增加交易透明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常*村解释,针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弊端,《规范》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要对展卖或拍卖车辆进行技术检测,将检测结果、车辆的有关信息和技术数据分别填入《车辆信息表》和《拍卖车辆信息》中。希望通过这些表格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对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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