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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不过户起诉 律师需要多少钱_二手车不过户起诉案由

tamoadmin 2024-07-03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尾款不给怎么办购车指标转让纠纷涉及七类案件。购车纠纷涉及的案由有七类:买卖合同纠纷、原物返还纠纷、无效合同确认纠纷、异议执行纠纷、权属确认纠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定金合同纠纷。1.销售合同纠纷这种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体现的最多。主要体现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车辆过户时,将购车指标过户或同意延期过户。情况1:买方或卖方起诉要求转让所有权。实践中有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1.二手车尾款不给怎么办

二手车不过户起诉 律师需要多少钱_二手车不过户起诉案由

购车指标转让纠纷涉及七类案件。

购车纠纷涉及的案由有七类:买卖合同纠纷、原物返还纠纷、无效合同确认纠纷、异议执行纠纷、权属确认纠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1.销售合同纠纷

这种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体现的最多。主要体现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车辆过户时,将购车指标过户或同意延期过户。

情况1:买方或卖方起诉要求转让所有权。实践中有几种处理方式:一是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买方不具备买车指标,不具备过户条件,存在实际履行障碍;二是直接判决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也有判决指定车辆过户到北京以外的地方,因为买家没有购车指标。

情景二:签订车辆及指标过户合同后未交付车辆,买方将起诉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类型,法院首先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故判决卖方返还相关购车款,但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因买卖合同无效,相应不支持诉讼请求。

情况三:因买方无购车指标不能过户,转让方起诉解除合同。这种合同本质上涉及购车指标的转让和使用。但由于上诉是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往往回避购车指标转让的效力,双方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决定解除合同。

2.退货纠纷

这种纠纷的起因是,车辆的登记车主想收回车牌,于是请求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归还车牌。这种纠纷可能发生在使用购车指标转让的直接反对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间接反对者之间。

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即涉案车辆已经登记在原告名下,不需要返还。但与车主购车指标密切相关,属于一种许可资格,不属于物权保护意义上的东西,因此不能在退原纠纷中处理。故判决驳回诉讼。另一种是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即要求返还的车牌本质上是购车指标,权属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购车指标不属于物或财产。故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裁定驳回原告诉讼。

3.无效合同纠纷的确认

这种纠纷往往体现在车辆登记所有人要求确认涉及指标转让的买卖合同无效,目的也是为了收回车牌的使用权。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试行思路:一是认为协议中涉及指标买卖的部分违反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关于不得扰乱经济秩序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只有涉及买卖指标的部分被确认无效。二是认为该协议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确认整个合同无效。但一般来说,对于此类纠纷,法院会支持原告主张无效。

4.异议争议的执行

执行异议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一致的判断尺度:一种是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扣押车辆的所有权实际上是由案外人归案的,涉案车辆的执行程序将被停止。第二,即使案外人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车辆属于其所有,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因其未办理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而被驳回。

5.权属确认纠纷

车辆登记所有人请求确认该车辆的车牌、相关权属证明、行驶证等证件属于其本人。实践中认为上述文件属于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权属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驳回诉讼。

6.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

在此类纠纷下,机动车责任事故受害方起诉被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列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另一种是把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一起列为被告,要求连带赔偿。实践中,法院都认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在一个案例中,由于事故车辆未投保强制保险,法院判决车辆登记所有人在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范围内,与车辆实际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审判实践中,将车辆与住户分离,借用他人权利在道路上使用车辆的情形未被列为过错。

7.存款合同纠纷

实践中认为,相关指标转让买卖合同约定定金条款时,因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应作为一般合同无效,不支持双倍返还定金条款的请求。

8.其他类型的争议

除了以上常见的纠纷类型,还有其他不是由购车指标直接引起,而是在法院的认定事实或调解和解协议中涉及购车指标的纠纷。比如双方直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购车指标由一方永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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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尾款不给怎么办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对 “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三)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建议先通过沟通的形式,实在不行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注意保存好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起诉要求支付尾款,还可以主张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如果沟通失败,写起诉状,起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详细情况;写明案由也就是原因,要求被告支付尾款以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工作日递交给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交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先行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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