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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徳二手车市场_顺德二手车评估公司有哪些

tamoadmin 2024-06-22 人已围观

简介梅州高级技工学校有机电一体化、数控技术、模具钳工、现代汽车新技术运用与维修、电工电子、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与维修、旅游服务、商务英语、外贸业务、客货运输生产管理、汽车销售与售后保修等12个热门专业。1、机电一体化机电一体化技术主要研究机电传动控制、工程制图、机电设备控制、液压与气动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在机电一体化技术领域进行机电一体化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技术管理、安装调试,常用机电产品设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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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高级技工学校有机电一体化、数控技术、模具钳工、现代汽车新技术运用与维修、电工电子、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与维修、旅游服务、商务英语、外贸业务、客货运输生产管理、汽车销售与售后保修等12个热门专业。

1、机电一体化

机电一体化技术主要研究机电传动控制、工程制图、机电设备控制、液压与气动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在机电一体化技术领域进行机电一体化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技术管理、安装调试,常用机电产品设计改造及技术管理等。例如:数控机床操作、CAD/CAM软件应用、机电设备安装等。

2、数控技术

数控技术主要研究数控原理和数控机床的应用、数控加工技术、数控机床的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数控技术领域进行设备操作、程序编制、工艺实施等。常见的有数控车床、数控铣床、数控钻床、数控镗床、数控磨床、数控插齿床、数控镗铣床、数控凸轮磨床、数控磨刀机、数控曲面磨床等。

3、现代汽车新技术运用与维修

主要研究汽车整车、机械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等的构造、故障诊断、检测维修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汽车的检测、维修、评估等。例如:汽车整车的装配,汽车故障的诊断与维修,汽车零配件的更换与保养,二手车价值的评估等。?

4、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主要研究计算机科学、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经济学、现代物流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商务活动,包括网上营销、网上客户服务、网上广告、网上调查等。

5、计算机应用与维修

主要研究计算机系统管理、应用软件开发、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网站建设等方面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数据库应用开发、网站配置与测试、网站运营与维护、技术服务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梅州市高级技工学校

1、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

2、表述例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56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昌安,。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犯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与“阿东”(另案处理)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肖某到永嘉县瓯北镇永宁路348号被害人陈某乙的宏鑫汽车租赁行骗租了一辆车主为郑英直的浙c×××××轿车(价值182044元),之后二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以车主郑英直名义将车抵押给陈某甲借款46500元,并将该借款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余昌安伙同金顺良(另案处理)、“丁明军”(身份不明)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温州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了被害人刘某的浙c×××××丰田牌越野车(价值158272元)。之后,由金顺良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以车主刘某的名义,余昌安作担保,向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36000元。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 3.2013年6月14日,余昌安经预谋,伙同“丁明军”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的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丁明军”签订租赁合同,骗租了被害人蔡某的浙c×××××丰田越野车(价值150103元)。之后,余昌安将该车抵押给陈某甲后借得36000元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乙、刘某、蔡某、陈某甲的陈述,二手车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车辆交接结算书、驾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某、余昌安的供述。

?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昌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信用卡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昌安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肖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0元,均返还被害人陈某甲。

原审被告人余昌安上诉称,(1)第二节事实未去众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自己只是为金顺良的借款提供担保,(2)第三节事实其指使“丁明军”前去租车的原因是自己没有驾驶证,租车系便于参赌,没有预谋将车用于抵押;且借款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车辆系租赁,已连续支付三个月利息1.2万;另外,鉴定意见对车辆价值估价也过高,(3)之前用过朋友陈贤虎身份去众信公司租赁车辆,也多次介绍朋友去该公司租车,冒用身份并非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 原审被告人肖某上诉称,用真实身份租车,被抵押车辆已由租赁公司开回,未拖欠租车费,未造成车主损失,租车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以车辆价值来定罪量刑;实际借款仅46500元,借款后与被害人陈某甲一直保持联系直至陈带警察将其抓获,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第二节事实,被害人蔡某指认余昌安系实际租车人,余昌安虽辩称该节事实其并未实际租车,但即使按其辩解,其明知金顺良租赁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去仍用“陈贤虎”名义打电话给车行帮助金顺良通过“丁明军”顺利租到车辆,后又在明知金顺良伪造车主刘某的身份证件找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的情况下为金顺良提供担保,系共犯。第三节事实,余昌安租赁车辆当晚便去办理抵押借款的事实在时间上得到《承租方情况及车辆交接结算书》、《个人借款合同》等书证及车主蔡某和借款人陈某甲证言的印证,余昌安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与他人预谋租车抵押筹集赌资的事实,其翻供称租车只是为方便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余昌安虽辩称曾支付三个月利息给被害人陈某甲,但陈某甲未予承认,余昌安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该辩解亦不予采信。至于价格鉴定意见系具备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定程序所做,余昌安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昌安、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余昌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本案赃车均已追回,肖某有坦白情节,均已予从轻处罚。余昌安、肖某各自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没有还款赎车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为筹集赌资,且余昌安虚构承租人的身份骗租车辆,其二人假冒车主的名义将车辆用于抵押借款的行为,足见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二人辩称对车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借款数额计算犯罪数额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吴 海

? 审 判 员  涂凌芳

? 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东清

文章标签: # 昌安 # 车辆 # 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