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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_吉林省二手车交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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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2.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3.民法典二手车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力吗4.全国各地对二手车有什么管理规定一、二手车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力吗1、二手车买卖协议合同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2.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

3.民法典二手车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4.全国各地对二手车有什么管理规定

吉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_吉林省二手车交易合同规定

一、二手车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1、二手车买卖协议合同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定,由新车主承担但须举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成立的三个必要条件

合同成立三个必要条件如下: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二手车交易合同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订立的的步骤是什么

1、一方当事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要约;

2、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订立合同的承诺;

3、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自各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六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十九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民法典二手车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购买二手车,要仔细的确认车辆的状况,签好合同。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一)

 车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承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行驶公里: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燃料: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费)证□路费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定编证(使用证)□营运证□备胎□千斤顶□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在方格内“√”为示:)

 a)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一性付清全车款;办理车手续。

 b)本协议签订后,买方付购车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在____天内,

 买方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后办理提车手续。

七、办理过户

 买方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车管部门造

 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买方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买方。

 2.买方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如买方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买方,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本协议一式_____份,买方_____份,卖方_____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颜色: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km使用年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排放标准:_________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证号___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三)_____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__/转籍__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_________方(做好签收手续),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手续;_________方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时,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过户__/转籍__)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同时_________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__/转帐__)

 (五)如由甲方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如车辆由甲方使用和保管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_________)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它

 (一)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三)

 甲方(出卖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或姓名: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

 车架号/VIN码:________。

 2.车辆________(是或否)因为质量问题而进行过更换、退货或主要零部件的维修、更换,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

 3.二手车技术状况表见附件一。

 4.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

 过户手续费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车款;

 □合同签订之日,交付订金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

 ____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

 □其它支付方式,如使用汽车消费贷款等支付方式以补充合

 同形式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过户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____%,即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甲方承担____%,即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

 车辆过户时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过户手续办理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过户、转籍手续。

 甲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个工作日内在(地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甲方承担;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

 2.甲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甲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属地的车辆,乙方确认已经了解注册地对于迁入机动车限制性规定,确认该车辆符合当地注册登记标准。如果因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当地注册登记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车辆质量与质量保证

 1.甲方为法人的或通过法人机构委托销售、拍卖的,应按照附件一提供二手车技术状况表,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2.车辆完成交易后,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个月的质保,质保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或甲方故意隐瞒相关车辆信息,包括三包记录、维修记录、改装记录等,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期限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乙方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本车价款的超过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____‰。(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相应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车辆并承担相应损失。

 5.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调解解

 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

 附件一:二手车技术状况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国各地对二手车有什么管理规定

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第二章 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三章 经纪  第二十条 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第四章 拍卖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 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第五章 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第六章 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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